来源:抚宁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1-10-21 16:57:51 阅读量:2086
1.抚宁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刘生、王学成在接受派出所调查时,故意作虚假证言,隐瞒周某军被打的事实,造成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失实。2021年5月,刘生、王学成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、政务撤职处分。
2.原抚宁县供销社党委书记、副主任、工会主席潘慧芬,在处置原牛头崖供销社南北两院土地及地上房屋过程中,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公共财产损失。2021年6月,潘慧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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