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抚宁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1-10-21 16:56:06 阅读量:1241
1.抚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李立明,在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、分管原物价局工作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影响,默许单位多次在其女儿注册的公司购买职工福利用品和办公用品,为女儿谋取利益。2021年4月,李立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2.抚宁区第四中学教务处主任崔玉环,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分管区第四中学九年级教学工作期间,违规购买教辅材料,收取、发放书商教辅材料“好处费”。2021年1月,崔玉环受到政务警告处分,违纪所得予以收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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